零利率購車專案已成市場主流,消費者不論是購買汽車或機車,車商皆紛紛打出分期『零利率』,甚至『負利率』的促銷專案,藉以吸引買氣。小至機車12期零利率,大至汽車50萬元、50期零利率,甚至部分高價車推出200萬元、60期零利率的專案,這些看似對消費者的優惠,實際背後隱藏了許多看不見的陷阱。
根據民眾向本黨團陳情指出,不論汽車或機車,車商最常使用的術語就是『分期購車零利率,但現金購買可享現金折扣』,兩者價差有時達三萬至五萬之譜,顯然已違『零利率』之廣告訴求。因此,購車零利率專案,事實上消費者並不是真的不用支付任何利息,而是車商為吸引顧客上門購車,將分期購車的利息隱藏在車價中,最後仍轉嫁由消費者自行吸收利息成本。親民黨黨團也透過管道,取得車商利率試算表。從車商的利率試算表顯示,一般消費者若是購買新車,選擇零利率專案,平均而言,都仍需負擔2.66%至3%的利息,顯然車商有廣告不實的狀況,遊走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以及第22-1條的模糊空間。因為車商並沒有在公開的廣告資訊中,清楚地告知消費者使用分期付款可能增加的費用以及消費者選擇分期付款與現金付款,兩種付款方式之間的可能價差。
其實,車商使用『隱藏式』購車分期零利率專案作為銷售手法,並非沒有被公平會開罰的前例。事實上,早在民國八十六年,公平會即曾對車商這樣使用不實的促銷模式,進行裁罰,但後來不知何故,公平會就沒再針對此一現象,向車商裁罰,導致此現象日益嚴重,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因此,親民黨黨團要求
1.未來消費者購車,除非現金價與分期價完全無異(包含贈品內容等,都不得有差異),否則不得使用誘導性廣告,誘導消費者以為真的購車分期零利率。
2. 未來消費者使用任何有關信用交易時,企業主應比照消費金融產品,於廣告中清楚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且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國人之閱讀習慣。
3. 公平會確實做好稽察工作,不定時訪查業者。倘若再有類似情況發生,必須嚴格對業者開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第22-1條、第2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第22-1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從事與信用有關之交易時,應於廣告上明示應付所有總費用之年百分率。
前項所稱總費用之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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